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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023-08-26 04:01:1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起始时间的规定。

一、信托受益权的内容。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间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在信托终止后信托文件没有另外规定信托财产归属人的情况下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包括受益人享有的在信托存续期取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在信托终止后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具体来讲,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信托存续期间,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受益人的这项权利又被称为收益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是受益人最主要的权利,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全部归于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无权享有。(2)在信托终止时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受益人的这项权利又被称为本金受益权。这里所说的信托财产本金,不仅包括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还包括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未分配给受益人而归入信托财产的财产。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首先归属于受益人。因此,信托终止时,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享有获得信托财产本金的权利,这也是受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3)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除享有上述二项主要权利外,还享有为保护其利益及信托财产而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作为私法上的一种权利,到底为何种性质,至今众说不一。英美法学者认为受益人为衡平法上的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信托受益权是基于受益人拥有对信托财产实质上的所有权而形成的,信托财产虽为受托人所管理与控制,但是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仍归于受益人。同时,衡平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因此,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并不能直接行使,而需要请求法院对信托文件予以强制执行,以满足其获得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而大陆法学者对受益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受益人仅对受托人享有取得信托收益的债的请求权,称为债权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受益权具有债权和物权双重性质,即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取得信托收益的债的请求权,同时受益人还享有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和违背管理职责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并向第三人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具有物权特征。因此,受益权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信托财产虽为受托人所占有和管理,但是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受益人,受益权是受益人以财产所有人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而受托人只不过为受益人之代理人而已。第四种观点认为,信托关系无法纳入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财产权关系之中,受益权不仅具有物权性质,而且具有债权性质,还具有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其他权利,如受益人对信托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等,受益权不能归入传统权利体系中的任何一类。因此,应当承认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应当以特别法赋予信托受益权这种特殊的权利以独立的法律效力。

三、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应当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取得。根据本条的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因此,受益人因信托的生效这而取得信托受益权。所谓信托生效,是指信托产生法律约束力。信托受益权基于信托的生效而取得,但是,受益人并不是信托设立行为的当事人,信托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以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一定的行为为必要,因此,受益权的取得以他人设立信托的行为生效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为必要。根据本法有关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以合同形式设立信托,该信托成立之日即为信托生效之日,也就是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附生效条件的信托,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受益人自条件成就时起享有信托受益权。附生效期限的信托,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受益人自期限届至时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对于应当就信托财产办理信托登记的,该信托自办理信托登记时生效,受益人自该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对于遗嘱信托,虽然自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但是由于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方为有效,因此,依法成立的遗嘱信托自遗嘱人死亡时才能生效,受益人自遗嘱人死亡时享有信托受益权。

四、信托文件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文件依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作成,原则上信托文件可以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作出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并不是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而是于信托文件规定的起始时间享有信托受益权。此外,因信托文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不存在或者需要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范围予以确定的,只有等到受益人产生时,信托受益权才能确定归属,这种情形应当视为信托文件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另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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