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个别现象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 信托 重组
被接管两年后,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离接管期满还剩10天。
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银保监会表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请示》(新信发〔2023〕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这也是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出现的首例信托公司破产。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称,新华信托破产属于行业个别现象。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行业优胜劣汰的结果,从长远看,对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
被接管后,为何走向破产?
公开新料显示,新华信托于1979年初创,是全国最早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1998年由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重庆市,注册资本为42亿元,目前正处于被监管接管的状态。
2023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称,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规定的接管条件,银保监会决定于2023年7月17日起,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长。
2023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依照法律规定,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未经接管组批准的对外签约一律无效。接管不改变六家机构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接管期间,接管组委托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托管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当时,银保监会表示,接管后,接管组将按照“依法合规、维护稳定、分类施策、市场化、守住底线”的原则,稳妥化解被接管机构的风险。优先采取股权重组的方式,通过引入新股东加强公司治理,聘请专业团队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加快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司法催收力度,依法维护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被监管部门接管后首家破产的信托机构。被接管的新华信托为何会走到司法破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对第一财经表示,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可能涉及几方面原因:一是,经过接管救助后,金融机构还是出现了资不抵债情况或者是没有偿付能力,进而宣布破产;二是,接管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影响重组顺利实施的因素。比如,债权人、股东或者是各方权益难以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破产的因素比较复杂,从法律上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根据《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也可以依法对信托公司实施破产处置。
进入破产程序后,投资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银保监会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市场也在关注对投资人有哪些影响,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银保监会公告表示,新华信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李宪明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破产后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就终止了。清算组有义务协助新的受托人把信托事务承接过去。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对信托财产、信托投资人不会有大的影响。“这也是信托特有的保护机制。”他说。
记者了解到,自被接管以来,新华信托推进了多项工作。2023年9月,进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公开招标;2023年10月30日公告称,自2023年7月20日起,组织开展了新华信托债权和信托产品份额登记工作,截至2023年10月20日预定登记期满,公司已完成债权人和投资者提交材料的登记汇总;2023年11月,开展了资产评估机构公开招标;2023年8月5日,在官网发布公开招募投资者公告。公告表示,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新华信托重组工作,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恢复财务健康,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受托服务专业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新华信托拟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者参与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后重组在程序和价值上与破产前重组有所区别。
李宪明指出,破产前公司重组,完全取决于新的投资者与原有股东、债权人间的市场谈判;而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债务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各方利益经过协调,在法院组织下进行,接盘方可以用更小代价接盘债务,会对信托公司财产价值有一定影响。但对投资者而言,哪种方式更为有利,还需看实际情况。
李宪明表示,此前也有信托公司破产案例,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当时的破产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关于破产的规定也不是很完整。当前,市场环境比此前更加复杂,存在很多外部环境问题,甚至国际市场变化;在业务类型方面,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领域、投资者结构都比以前复杂。
他认为,信托公司一要防范经营风险,目前信托行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比较复杂,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二是,防范市场环境风险,包括国家政策的调整,产业领域市场环境变化;三是,流动性风险,即机构本身以及产品流动性风险;四是,公司治理风险,要强调加强信托文化建设,约束股东行为,防范公司道德风险。
个别现象不影响行业稳健运行
经过多年整顿化解,我国信托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
“过去一段时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精准拆弹,一些重大风险隐患得到了及时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收敛。”在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看来,新华信托的破产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进一步推进的具体表现。
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要坚持不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稳妥处置金融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压实各方责任,有序推进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
曾刚认为,通过破产重组,一方面能够有效化解处置潜在的风险,进一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另一方面,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相关破产工作的同时,也尽可能的为投资人和相关各方提供适当保护。
“目前来讲,(新华信托破产)属于行业的个别现象。从信托行业来讲,这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任何行业,出现一些企业经营不善、违规经营导致风险损失,都是一个自然现象,通过这样的风险处置有助于整个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行业新陈代谢。从长远来看,对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以及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曾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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