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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2023-07-14 13:42:59 互联网 未知 债券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图2-32015年-2018年公司债券行业结构变动情况

2.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 债券违约主体多元化,违约事件常态化

近年来,我国公司债市场风险逐步显性化。尤其是在2014年第一起债券实质性违约事件发生之后,债券违约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2018年我国债券市场中公司债券违约数量为73只,是2014年的18.25倍;涉及违约的债券发行总额为717.5亿元,是2014年的448.44倍,涉及债券发行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如早期一些经营不善的民营企业,已经逐渐扩散到央企及地方企业这些拥有良好信用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债券违约主体行业也不仅仅是像工业、制造业等周期性行业,也慢慢向一些食品业之类的非周期性行业扩散。由此可以总结,我国公司债券市场正在从没有违约的不正常状态逐渐步入正常状态,而公司债券的违约事件也日渐被市场所接纳、吸收,成为常态。

图2-4我国历年公司债券违约数量一览

(2)债券市场制度不完善

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联系不够密切。《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办法中都未明文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需要发行人保持三年的盈利状况的条件,如此前松后紧联系不够密切的法规制度设定会造成公司债券市场上存在一种让投资者十分困惑的现象:同一家发行人几年前发行的公司债券被停止在市场中流通了,而近期最新发行的公司债券仍旧能在市场中流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具体状况无法合理的评估其风险。例如,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发行的公司债券“13中企债”由于发行人2014和2015年处于连续亏损状态,被上交所于2016年3月28日停止上市交易,然而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却又在2016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转让,这样的状况事实上存在着风险,而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来规避的。

受托管理制度设置不够完善。首先,受托管理人常常是由发债公司来聘请,但当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生违约的时候,受托管理人又需要以自身名义替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发起诉讼,这样存在利益冲突。其次,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业行为标准》的相关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对应公司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并及时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然而在现实情况当中,掌握与发行人违约信息最为全面的是对应公司债券的监管银行,而不是受托管理人证券公司,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证券公司因此承担了比该履行的义务更大的责任,即权责不对等的状况。第三,受托管理制度并未设置关于受托管理人履行义务不足时相应的惩罚措施,以致受托管理人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为我国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往往是主承销商担任,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为了盈利更注重于承销而忽视受托管理工作,使得其不够重视发行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按时披露相关信息等问题的监督,且发现问题存在也无充足动力去监督发行人整改。

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由于债券市场过去违约发生的事件不多,市场因此尚未具备完善的违约风险处置机制。目前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办法:一是经过公司债券发行与持有者双方的协商,由第三方担保人履行职责、托管银行对债券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债务重组等方式来偿还债券本息;二是当双方无法进行协商解决时通常采用司法途径,但采用司法途径涉及聘请律师、开庭等诸多费用,且整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如此大的成本增加对于债券违约常态化的态势来说,明显是不足以满足市场对违约处置需求的,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会给发行人与投资者带来极大的不便。

(3)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不到位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和承销机构债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度依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而评级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扮演着疏通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通道的至关重要的角色,投资人大部分依靠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评级作出投资决策,因此评级机构直接决定了发行人融资成本的高低。这样的状况造成一些发行人通过一些不正当沟通手段与评级机构达成某些一致利益关系,从而获得较高的债券评级以降低其发行成本,如为了满足发行人的需求,某证券公司的项目组成员私下与信用评级机构人员进行邮件沟通,要求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报告进行篡改,证监会检查出来之后采取暂停该证券公司6个月承销资格的惩罚。目前我国的评级机构市场不够规范,部分评级机构存在对同类发行人评级方法不一致、尽职调查不完全和不按规定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等问题,导致业务混乱、无序竞争,这些问题则加重了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弱、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而陷入恶性循环。

承销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目前我国承销机构对于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尽职调查的完整真实性已基本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风险防控方面还不够成熟,对于高风险的申报项目没有设立专门的程序对其风险进行识别测量评估,对风险把控的不足使其承担较大的风险。其次,对于公司债券业务,承销机构内部分工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没有专门设立统一部门对公司债券业务进行管理,多个部门以不同的标准去承揽承做同一项业务,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尚未建立结构完整、分工明确、风险可控的公司债券业务链条。第三,出于逐利性,承销机构大部分比较重视如何将项目承揽下来做,而忽视后续对于债券存续期的维护管理工作,因此聘请员工时预期数量过少,导致一人承担很多项目的存续期管理工作,员工工作负荷过大使得其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债券发行人按时按质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及其他相关监管层要求披露的信息,甚至还存在少部分承销机构未与发行人、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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