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雄:防范资本金及外债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原标题:中国外汇丨防范资本金及外债渠道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原创: 徐浩雄 来源:中国外汇
作者:徐浩雄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要点
部分违规企业构造交易背景,虚构合同、发票等凭证,造成异常资金违规流入;经办银行未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展业原则执行不力,为违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外汇市场复杂多变,一度面临高强度的跨境资金流动冲击。对此,外汇管理部门坚持对流入和流出的平衡管理,在外汇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罚上保持跨周期的一致性,对违规流出和违规流入都进行同等处罚。
2015—2017年,外汇局加大了对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违规流出案件1976起,处罚没款9.3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也保持了对各类外汇违规流入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从近两年的处罚案例看,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外债,是重要的违规资金流入渠道之一。部分违规企业构造交易背景,虚构合同、发票等凭证,造成异常资金的违规流入。而经办银行发把关不严,不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展业原则执行不力,则为违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案例及管理原则
案例1:2016年6月,江苏CY科技公司构造购货合同,在Z银行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金额280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1859.6万元,以支付货款的名义汇往深圳某贸易公司。经查,凭以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购货合同并未真实履行,结汇资金未用于CY科技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2016年12月,H电子公司构造与W贸易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和相关发票,办理资本金结汇999.99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6929.83万元全部转入W贸易公司账户。之后按照H公司的指令,其中6168.12万元人民币划转至个人账户,挪作他用。
案例3:2017年3月至4月,S机械公司构造向J贸易公司、L商贸公司的购买机械设备的购货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800.05万美元,结汇所得人民币5510.05万元。结汇资金于结汇次日或隔日划转至J贸易公司2笔,金额585.36万元人民币;划转至L商贸公司7笔,金额4924.69万元人民币。经查,S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构造虚假合同办理了资本金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三个案例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九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之规定,构成“非法结汇”行为。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上述公司予以了罚款处罚。
外汇资本金要有真实合理的用途方能办理结汇,这是基本的管理原则。除了外汇资本金外,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也有真实性的原则规定。2016年,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并对相关管理环节予以了完善。16号文第四条规定了“真实、自用”原则,即“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在资金使用上,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在禁止规定上,明确了四个“不得”:一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是“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三是“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是“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同时,16号文还规定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应遵守上述规定,不能想怎么签就怎么签,并且合同一经签订,资金就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从上述三个案例看,几家企业构造虚假合同骗取资本金结汇,都属于恶意违规,造成异常外汇资金通过外商投资及资本金结汇渠道违规流入,给跨境资金流动带来风险。上述违规行为,主要责任在企业,属主观恶意,但经办银行也难辞其咎。因为在资金流入环节,无论是资本金结汇,还是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转,都是在银行办理,银行能不能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对能否把住相关资金流环节这一关,至关重要。
银行案例及要求
案例4:T银行于2016年2-5月间,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5笔,其中2笔未按规定审核留存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发票,3笔未按规定审核留存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也就是说,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第十五条关于“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手续”的规定,以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关于“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银行审核材料…… 3.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审核要素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全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2.外债用途与非银行债务人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审核材料备查”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外汇局对该行予以了罚款处罚。
此外,16号文针对银行在真实性审核方面的责任,在履行展业原则、逐笔审核、资料留存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以上述案例为鉴,增强外汇业务合规意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强化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一是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都要坚持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二是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不能仅局限于凭证和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审核,交易本身也需要认真核实;三是对于真实性、合规性存疑的业务,银行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四是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业务要加强关注,在履行真实合规审核责任的同时,还要注意履行反洗钱、反避税和反恐融资义务。
在内部管理上,银行要加强外汇业务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精神,定期更新内控制度,准确传导政策意图,及时传达外汇管理的新政策、新要求,引导客户按政策精神和方向办理业务;要合理开展绩效考核,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坚守合规底线和追求利润目标之间的关系;要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内部合规力量的配置,加强各个外汇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不断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水平。
下一步,外汇局将灵活采取多种监管方式,通过风险提示、检查建议函、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和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业务、处理高管等方式,多措并举,保持检查和处罚力度,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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