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交割规则
期货交割制度能够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保障国债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有利于现券持有者进行避险交易,提高现货市场的流动性。本期主要为投资者介绍国债期货的交割规则。
1、国债期货采用什么方式交割?
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2、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应满足哪些条件?
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不同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需满足合约条款规定的期限等相关条件。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5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1.5年-2.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7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年-5.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债券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财政部发行的三期抗疫特别国债,20特国01,20特国02,20特国0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上市交易,符合国债期货可交割券条件,均已纳入国债期货可交割券范围。
3、参与交割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当如何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参与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事先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按照交易编码申报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会员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会员应当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员可以在交易日9:15-14:00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交易所在正式受理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交易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4、什么是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是指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集中交割是指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5、什么是“卖方举手”交割模式?
“卖方举手”是指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同一交易编码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6、国债期货的交割流程是怎样的?
国债期货交割流程包括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为交割信息申报)、交割配对和国债交割等环节。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交割意向应当在当日15:15前申报至交易所。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买方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买方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卖方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买方、卖方持仓进入交割的当日,交易所在结算时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国债交割在配对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交券日。卖方客户应当确保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国债由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划转至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从买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划转至卖方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卖方和买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
(三)第三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收券日。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以券款对付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7、国债期货的交割货款如何计算?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8、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如何处理?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将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违约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一定比例(2年期国债期货为0.5%,5年期国债期货为0.8%,10年期国债期货为1%)的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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