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相关主体的合理衔接问题
原标题:保险金信托架构中相关主体的合理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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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业务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业务开展中经常涉及保险相关主体和信托相关主体之间关系的处理,上述两类主体身份角色的有效安排与衔接是保险金信托设立的重要前提,信托设立时需关注保险相关主体是否可以直接或有条件的成为保险金信托的当事人,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险相关主体与信托相关主体的直接衔接
一是保险投保人即为信托委托人。目前大部分保险金信托均采用投保人作为委托人的模式,主要是保险金信托1.0和2.0模式,由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需关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投保人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一方面是由于保单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身份资格和获得保险金的财产利益,这种身份资格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够享有,而对保险利益的受益权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拥有的一种具有期待性质受益权,并非既得权利;另一方面是由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不同于保单受益人,而是以被保险人特定的人身性为基础,不能被更换或替代,具有固有性,但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包括受益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因此可认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财产与保险人成立保险关系,有权变更受益人且有权对保单价值进行处置,其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充足。
二是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在保险架构中具有多种角色。具体而言,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中,委托人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是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变更为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而在保险金信托3.0模式中,则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同时成为保单受益人,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管理理赔资金,此时信托公司既是受托人,也直接成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由此可见,受托人通常会成为对应保单的受益人,同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理赔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需关注的是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具有受托人和保单相关角色的多重身份,各项操作还需符合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保险相关主体进行变更所引发的合规风险。
二、保险相关主体不能直接作为信托相关主体的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信托受益人的要求和限制较为灵活宽泛,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也可以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在保险金信托实践中,应关注被保险人、保单原受益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不应与原有保单利益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应在此前提下完成对保险金信托相关主体及交易结构的安排设定。
二是投保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情况。虽然有别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可充分扩大保险金信托的灵活度及业务优势,但投保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例如在投保人为自身投保终身寿险的情况下,若以名下保单设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同时作为自身投保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则无法享有该部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
三、保险与信托相关主体有条件衔接的情况
一是需要关注保单受益人是否一定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原则上不需与原保险受益人一致,具体实践中,相比于原保险,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扩大为一个具体范围,既包含多个受益人,也可包含委托人现有或未来将有的继承人等,受益范围更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需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完全一致,而由于保单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固有性且仅为具有一定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因而受益人的利益是否减损并不依赖于信托合同设立与否,而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限定于保单受益人,可根据委托人对实现信托目的的要求进行设置。
展开全文二是需要关注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指令角色。设立保险金信托时,保单中的部分相关主体可以以投资代表、监察人等身份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但应注意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被保险人去世后触发保险理赔,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因而也不能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过程中担任有指令作用的角色。
四、保险与信托相主体衔接可能涉及的其他限制条件
首先,对属于家族信托范畴的保险金信托,信托受益人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必须为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且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这就要求此类信托设立时在受益人中增加投保人以外的相关家庭成员主体。
其次,还应注意信托受益人与保单受益人的关系,若信托的某个受益人本身也是保单受益人,则不应突破保险相关规定对受益人的要求,确保信托的设立不与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冲突。
此外,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主要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投保人,实践中还应符合我国保险法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作者:殷 晓 薇
来源:中 诚 信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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