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视角看美国信托安排:将财产转入信托能否躲避债务 信托能否躲避债务纠纷呢
今年是戴安娜王妃去世20周年。1993年,年仅32岁的戴安娜王妃就立下遗嘱,要求自己去世后,将遗产交给信托管理人管理,她的两个儿子则作为受益人,平均享有信托收益。近日,“贾跃亭在美国建立信托”的话题也引起了人们对美国信托的关注。
作为专业机构,我们想就相关美国信托引发的公众关注焦点进行解读,并分享我们的观点。
焦点一:自然人出现明确债务负担之后,将财产转入美国信托是否能躲避债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美国是一个由50个州组成的合众国,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权力体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联邦宪法的授权。所以联邦政府只有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有立法与执法的权力。而每个州又有自己的州宪法,规定了各个州自己的立法与执法的权力。我们可以用一张图表来简单地表现美国的两级权力体制:
美国关于信托设立、管理、财产转让、分配等都属于州法管辖的范围,而每个州又都有自己的信托法。引发关注的信托的设立地点为加利福尼亚州,所以我们以下所做的分析都主要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为参照。
那么,债务人把财产转入美国信托,就真能躲避债务了吗?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统一欺诈性转让法(第3439.04条第一款)的定义: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有妨碍、拖延或者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或者转让行为将导致债权人的资产无法合理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该转让行为为欺诈性转让,无论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之后。
一旦认定是欺诈性转让,债权人有权利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439.08条第一款撤销该转让行为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借助信托来规避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焦点二:自然人在美国申请破产后,破产之前转入信托的财产能否能躲避债务?
稍微了解美国法律的人可能听说过,在美国,自然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也就是说,当个人的财产无法清偿个人债务时,可以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联邦破产法院会依法指定一位破产执行人,对该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安排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的债权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那么,债务人在破产前转入信托的财产能否躲避债务?
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必须首先适用联邦破产法,各州的法律只有在与联邦破产法不冲突时才能适用。根据联邦破产法第548条的规定,如果破产执行人发现债务人有欺诈性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使用信托进行非法转移财产的,破产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同样,破产执行人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在这里,联邦破产法第548条规定了一般2年的诉讼时效。但同时联邦破产法第544条给予破产执行人适用州法中关于不少于2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破产执行人可以适用相关的州法条款来延长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加州法律,就可以延长到之前我们所提到的4至7年。
我们的观点
家族信托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有效的家族传承、避免不必要的家族股权资产的分割、预防家族成员的婚姻变化侵蚀家族资产等诸多传承目标,从而实现家族资产的基业长青。而资产保护、降低或消除遗产税及赠与税等效果则是有效的信托安排的自然产物。但是,在债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考虑设立信托并不能起到对抗债务人的作用。
然而,设立家族信托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需要综合考虑以下方方面面:
· 财产安全隔离与保全
· 税务影响及规划
· 实现家族财富多元化传承
· 家族财富及成员的隐私保密,以及优化家族治理与实现家族自由意志
因此,家族信托的设立需要专业的信托机构、以及熟悉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及国际税务专家的参与。在充分讨论家族传承的目标,以及对家族成员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后,提早安排,未雨绸缪,从长计议。
(作者系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团队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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